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通过这次试点政策,可以建立起区内外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监管区企业进项税额得到充分抵扣,税负有效降低。
——试点企业可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政策。《公告》规定,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购货物内销的)和出口退税凭证(所购货物外销的)。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区分内销外销业务适用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由于试点企业可能同时开展出口和内销业务,因此,《公告》分别明确了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汤继强认为,对外销部分的进口设备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监管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而对内销部分的进口设备征收进口税,又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有利于区内、区外企业公平参与竞争。
——细化试点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公告》规定,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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