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原则及标准:中财华商
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